買到賺到

超值推薦

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
日前,江元慶師長教師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視察站」中以「認可犯罪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賠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欺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照樣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乃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賠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使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産生了──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詐騙的台灣人,要死力的回台灣受審。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禁掩面嘆氣,少不得痛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承認犯法了,法院還是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間差池、時候過錯、時候不對(因為很主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限時特價老詹、小邱認可犯法的時候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根本不是查察官告狀犯法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承認的犯法,查看官底子沒告狀!

秒殺搶購
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檢察官(或自訴人)沒告狀的犯罪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在我國刑法取銷接連犯之後,詐欺罪已經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個人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自力,不在查看官告狀時候局限內的詐欺罪,法院固然沒有門徑拉進來審訊。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認可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加入詐欺團體,但是審查官告狀的犯法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脫離詐欺集團,所以老詹、小邱認可的犯法,法院不克不及審訊,並且2人所認可的犯法,也與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沒有關係。

秒殺搶購

審查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法了,卻沒有留意到2人自白犯法的時候跟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紛歧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告狀了。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假如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老詹、小邱在查看官告狀的犯法時間還為詐欺團體工作,法院固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限時特價

如許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便宜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間,檢察官還可以再去偵察,如果查看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照樣可以複興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是後話了。單就檢察官已告狀的案件來看,審查官顯然輕忽了「時候落差」,事後又沒有再補充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固然的結果;而因為烏龍告狀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請求國家賠償羈押所釀成的損失,也是合法權利的行使。完全解析

「不告不理」「檢察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家經過數百年錯誤經驗所淬煉出來的重要法律原則,體現的正是古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神,跟某些國家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相比,或許無法讓每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比較不會讓無辜的人受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度!

除非有把握一生都不會被人誣陷入罪,否則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照舊在大陸受審好?

 
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【Yahoo論壇】係Yahoo奇摩供給給網友、專家的定見交換平台,所有言論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。超值推薦本文章內容僅反應作者小我意見,並經作者包管文章內容並未侵犯任何人之權利或違背相關法令。

【Yahoo論壇】歡迎您投稿!對於這個社會大小事有話想說?接待各界好手來發聲!用文字表達你的概念。投稿去—–>https://goo.gl/iy5TCA

好物推薦

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3%80%91%E6%B2%92%E6%9C%89%E8%A2%AB%E8%B5網路熱賣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erikdf51e4h1 的頭像
    erikdf51e4h1

    noaq8ramosvy8

    erikdf51e4h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